池州仲裁委员会 程漫[ 池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迈向纵深发展,数据作为新型关键生产要素,其资产化与市场化交易面临权属界定模糊、合规风险高、跨境流动规则冲突等多重法律困境。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因程序刚性、专业壁垒及跨境执行难等问题,无法充分满足数据交易纠纷解决的效率与专业性需求。仲裁具有专业高效、灵活保密及跨境承认与执行便利等显著特点,为化解数据资产交易困境提供了极具优势的解决方案。本文在系统剖析数据资产交易核心法律困境的基础上,论证了仲裁介入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梳理了国内外仲裁机构在数据纠纷解决领域的实践探索与规则创新,最终从规则体系构建、技术赋能程序、权益分配机制及跨境协作四个角度,提出了完善数据资产仲裁制度的系统性路径,以期为构建安全、高效、可信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仲裁法治保障。
关键词:数据资产;数据交易;仲裁;纠纷解决
全球数字经济正经历爆发式增长,数据已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生产要素,其战略价值不言而喻。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3)》刊载数据分析看,2022年全球47个主要国家的数字经济规模高达38.1万亿美元,其中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人民币,稳居世界第二。《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4)》刊载数据分析看,2023年美国、中国、德国、日本、韩国等5个国家数字经济总量超过3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超8%;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为60%。在此背景下,各类数据交易所、数据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数据资产化进程加速,数据交易活动日趋频繁与复杂。然而,数据非排他性、可复制性、依赖载体存在等固有特性使其与传统有形物和无形财产存在本质区别,导致数据资产交易在实践中面临“交易先于产权界定”的独特困境。当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传统诉讼常常面临裁判标准不统一、技术事实认定困难、诉讼周期与数据价值快速衰减不匹配、商业秘密可能因公开审理而泄露等诸多挑战。特别是对于跨境数据流动所产生的纠纷,不同法域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难,更是让交易各方望而却步。
在此背景下,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承认与执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制度,其价值日益凸显。仲裁可由数据领域专家裁判专业性、程序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灵活性、案件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性、跨境承认与执行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执行的便利性等制度特点与优势,与数据资产交易纠纷的解决需求高度契合。2023年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提出:数字经济争议解决方式呼吁中国仲裁规则完善,汇聚了中国仲裁界的智慧,共同探讨数据争议的仲裁解决方案,这充分体现了中国仲裁实务界对仲裁化解数据困境的高度期待。因此,系统研究仲裁如何化解数据资产交易困境,不仅具有理论前瞻性,更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数据资产交易的法律困境与仲裁需求
(一)数据权属界定的法律模糊性
数据资产交易面临的首要也是最根本的困境,在于数据权利归属的法律界定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虽然原则性地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这仅为一种指引性规范,并未确立数据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与边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数据确权往往持谨慎甚至回避态度。
当前司法实践在缺乏明确数据产权立法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对数据权益进行“行为规制式”的间接保护,而非进行直接的“权利确认”。这种权属的模糊性严重动摇了数据交易的合法性基础。交易双方无法明确交易标的法律上之权属,也难以预测交易完成后自身权利的范围和确定性,从而极大地抑制了交易意愿,提高了交易成本。
(二)数据交易合规风险与监管挑战
数据交易全过程贯穿于日益复杂和严格的合规框架之内。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驾马车”为核心的数据治理法律体系。交易双方必须在这一法律体系下履行繁复的合规义务,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21条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交易双方必须准确识别所涉数据的类别与级别并采取与之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处理与出境,法律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批与安全评估要求。其次,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交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的同意,并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同时,个人信息主体还享有查阅、复制、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可能对数据产品的确定性和价值构成挑战。上述合规要求构成了数据交易的“高压线”。一旦触碰,不仅可能导致交易无效,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合规风险使得数据交易双方对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性与保密性提出了极高要求,避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因信息披露而再次引发合规风险。
(三)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冲突与管辖权争议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是数字贸易的命脉,但不同法域间数据规则的“巴尔干化”,带来了巨大的法律不确定性。欧盟凭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构建了严格的数据出境限制体系,美国则通过《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CLOUD Act)主张其对境内企业存储在境外服务器上数据的调取权。这种规则冲突使得企业常常陷入“左右为难”的合规困境。当跨境数据交易发生争议时,管辖权问题便成为首个焦点。各方当事人通常会主张由对其有利的本国法院管辖,从而引发冗长且昂贵的管辖权异议程序。即便一国法院作出了判决,该判决在另一法域获得承认与执行也面临重重障碍,因为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全球性的民事司法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
相比之下,仲裁在解决此类争议时优势明显。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自主选择中立的仲裁地、仲裁规则及仲裁员,有效规避管辖权争夺。更重要的是,依据拥有170多个缔约国的《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范围内得到相对顺畅的承认与执行,这为跨境数据争议提供了可预期的终局性解决方案。
三、数据资产仲裁的实践探索与创新
面对数据交易的复杂困境,国内外领先的仲裁机构已经开始积极布局,通过仲裁规则创新、技术融合与跨域合作,推动仲裁机制适应数据纠纷的特殊性。
(一)构建专业化的数据仲裁规则制度
专业化是仲裁的核心竞争力。为应对数据纠纷,国内多家仲裁机构正致力于构建专门化的仲裁规则与服务生态。广州仲裁委员会坚持首创精神,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务与数字经济仲裁中心。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仲裁,推出智能机器人“云小仲”、智能秘书“仲小雯”,研发L.Code仲裁全流程智能辅助系统,首发《低空经济仲裁规则》,紧跟前沿发展趋势,推动“互联网+法律”、“仲裁+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加速仲裁机构“智慧仲裁”建设,实现案件管理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北京仲裁委员会与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共建专业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数字经济仲裁中心是专业仲裁机构,主要为境内外经营主体提供专业仲裁与调解服务。连续举办数字时代的全球挑战与数字资产交易与法律保护等主题的国际研讨会,汇聚全球智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多次组织仲裁数字化实务研讨会,探索数智化平台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未来展望与实践,探讨科技赋能仲裁实践。这些仲裁机构仲裁实践在于将数据的技术特性融入仲裁程序设计,针对数据价值时效性强的特点,推广快速仲裁程序;针对技术事实查明难题,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或组建具有数据科技背景的专家仲裁庭;针对证据的电子化特征,制定专门的电子证据指南。
(二)数据仲裁与科技融合的深度实践
“用科技解决科技产生的纠纷”已成为数据仲裁的鲜明趋势。区块链、智能合约、时间戳等技术正被深度整合到仲裁程序中,以提升效率和可信度。
学术界有研究者在探讨基于以太坊的数据交易模式时提出,可通过智能合约预设仲裁触发条件,将纠纷解决机制“嵌入式”地集成到数据交易流程中。一旦发生预设的违约情形(如未按时支付数据使用费、超范围使用数据),智能合约可自动暂停数据访问权限,并同时启动仲裁程序。这种“治疗前置”的设计,极大地降低了救济成本和时间。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机构已经在实践中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固证、存证,并通过哈希值校验确保其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未被篡改。
(三)数据仲裁的跨域合作与国际共识
数据的无界性内在要求数据仲裁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国际组织与各国仲裁机构正通过合作推动形成跨境数据争议解决的共识性框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发布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数字资产和私法原则》,旨在为数字资产(包括数据资产)的权属确认、交易规则和争议解决提供国际私法层面的指引。该原则的多语言译本推广工作,本身就是推动全球规则对话的重要努力。此外,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也已出现涉及数据资产作为“投资”的案例,仲裁庭需要就数据资产是否构成受保护的投资、数据本地化要求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等问题进行裁决。数据仲裁的实践已从单纯的商事争议解决,扩展至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其规则与实践的国际协调显得愈发重要。
四、数据资产仲裁的制度构建方向
基于对现有困境与实践探索的分析,笔者认为未来数据资产仲裁制度的完善可聚焦仲裁规则体系、权益分配与赔偿标准、高效仲裁程序以及全球协作与互助等方面进行系统性构建。
(一)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的仲裁规则体系及专业仲裁员队伍
一是着眼证据规则创新,制定专门的《数据仲裁电子证据规则》,明确区块链存证、哈希值验证等电子证据的审查与采信标准。对于涉及大规模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建立保密制度,接触核心敏感信息需签署严格保密承诺。二是着眼程序多元化供给,建立与争议金额、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程序分流机制。对于小额、标准化的数据交易纠纷,适用书面审理的快速程序;对于技术复杂性高的争议,引入早期中立评估或专家鉴定前置程序;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敏感数据争议,则强调仲裁庭有权依职权审查其合规性。三是着眼打造专业仲裁员队伍,建立细分领域的“数据仲裁专家名册”,包括数据法律专家,吸纳熟悉数据技术、数据经济、数据安全的行业专家。同时,加强对在任仲裁员的数据合规与技术的持续培训。
(二) 探索构建数据权益合理分配原则与赔偿标准
在数据产权立法缺位的“空窗期”,仲裁庭可凭借其灵活性,在个案中探索公平合理的数据权益分配原则,为未来的立法积累经验。一是适用贡献度原则,综合考量数据来源者、收集者、加工者在数据价值创造过程中的投入,按贡献比例确定其权益份额。二是适用合规性审查原则,将数据获取与处理的合法合规性作为权益保护的前提。对于通过非法手段或严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获取的原始数据,即使后续经过加工,仲裁庭也应否定其主张权益的正当性,以引导市场规范发展。三是适用利益平衡原则,数据权益分配可综合参考数据获取成本、开发投入、市场许可费标准、侵权人获利、数据对商业模式的关键程度等多种因素。在保护数据控制者财产权益的同时,兼顾个人信息权益、数据流通公共价值与市场竞争秩序。
(三)建立技术赋能的高效数据仲裁程序
未来数据仲裁的发展必然是技术与法律深度交融的“智慧仲裁”。各仲裁机构应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筹建集电子立案、在线缴费、视频庭审、电子卷宗、区块链存证、智能文书生成于一体的数据仲裁平台,实现全流程在线化、无纸化。推广“嵌入式仲裁”模式,鼓励在数据交易的标准合同范本及智能合约代码中,预先嵌入经过优化的仲裁条款和自动化执行逻辑。当争议触发时,系统可自动保全证据、暂停履行并通知仲裁机构,实现“纠纷预防与解决的无缝衔接”。利用技术辅助事实查明,除了区块链存证,还可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类案比对,辅助仲裁庭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范围,增强裁决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 四)推动数据仲裁的跨境协作与规则互认
为服务全球数据要素市场,必须着力提升数据仲裁的国际公信力与执行力。强化《纽约公约》的适用,积极倡导并维护《纽约公约》在承认与执行数据仲裁裁决中的基础性地位,妥善处理以“公共政策”保留为由拒绝执行数据裁决的例外情形,确保其不被滥用。推动仲裁规则的软法协调:鼓励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数据仲裁的电子证据、个人信息处理、快速程序等核心规则上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具有广泛国际接受度的最佳实践。构建国际专家网络,建立数据仲裁的跨国专家库和智库,促进不同法域仲裁员、律师、技术专家之间的交流,就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典型法律冲突问题形成专业共识,为裁决的跨国一致性与公信力奠定基础。
五、结语
数据资产交易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石性活动,但其健康发展正被权属不清、合规复杂、跨境冲突等法律困境所制约。仲裁,作为一种国际通行且充满活力的纠纷解决制度,凭借其与生俱来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和跨境执行力,为破解这些困境提供了一把关键的“钥匙”。通过构建专门化的数据仲裁规则体系、探索符合数据特性的权益分配原则、深度融合现代科技赋能仲裁程序、并积极推动跨境协作与规则互认,仲裁能够为数据要素市场提供一个安全、高效、可信的法治环境。未来,数据仲裁的发展应更加注重在立法空白地带的“规则形成”功能,为数据产权制度的最终确立积累实践智慧。同时,必须持续推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让仲裁这一争端解决艺术,在数字时代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在法治的轨道上,仲裁有望成为保障数据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安全、有序、高效流动的“护航者”,为构建人类数字命运共同体贡献不可或缺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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