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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驰名商标的仲裁保护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08 17:05

【基本案情】

P 公司成立于 1994  7  29 日,注册登记于卢森 堡大公国,是世界知名的奢侈品牌。自进入中国市场以 来,P 公司对其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包括在各类 时尚杂志上刊登广告、举办时装秀。同时,P 公司还投 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加强对商标的保护。2000  6  P  司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04 年,作为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先后被北京、上海等 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相关市场的保护通告。P  司的系列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 良好的声誉。

1999  4  14 日,P 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注 册号为第 1263052 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8 类手袋、 公文包、属本类的旅行袋、文件箱、旅行箱、挎包等商 品,注册有效期限自 2019  4  14 日至 2029  4 13 日,该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P 公司对上述商 标享有专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上述商标均须获得 授权许可。P 公司经调查发现,G 箱包商行未经授权许 可,擅自在其开设的实体店铺内销售侵害 P 公司上述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P 公司与 G 箱包商行签订《关于仲裁程序的约定》, 一致同意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共同选 定派驻法院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P 公司因此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G 箱包商行停止侵害 P  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第 1263052 号商标的侵权产品,赔偿 P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计人民币 6 万元。仲裁庭审理后认为,P 公司作为知名 的奢侈品牌,其商标及字号在中国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 度和良好的声誉,G 箱包商行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害 P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侵权。P 公司要求 G 箱包商行立即停止侵害 P 公司商标专用权、赔偿 P 公司经 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仲裁请求的理由成立。随即组织当事 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 G 箱包商行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并赔偿 P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 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但知识 产权侵权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与以往传统方式有更大的 隐蔽性。本案是侵害世界驰名商标引起的商标权纠纷, 内地公司突出使用知名公司的名称或商标“搭便车 ”, 特别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盛行,亟待得到法律有效遏制。 本案例通过仲裁机构派驻基层法院的仲裁员及时介入, 快速处理,维护了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知名品牌商 标权利人开展维权具有指导意义。(案例来源:蚌埠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