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5-27 11:13 |
池州仲裁委员会是池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组建的池州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主要受理国内外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现第三届池州仲裁委仲裁员聘期即将届满,根据《池州仲裁委员会章程》《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四届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及聘期
本次选聘仲裁员,以池州市全域为主,面向全省、全国,兼顾海(境)外。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案件分布情况,确定选聘规模以及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占比,并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选聘。仲裁员聘期5年,与第四届池州仲裁委员会任期相同。
二、选聘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报名人员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勤勉高效;
2.无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3.明察善断,勤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书,保证案件质效;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5.年龄70周岁及以下。特殊专业人员,或者经验丰富且在所在行业享有较高声望者可适当放宽。
70周岁及以下为1953年5月1日(含)以后出生。
三、招聘程序
(一)按要求填写《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后台联系发送申请表),加贴两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式两份,并连同相关身份、职务、学历等证明文件于2024年7月30日前提交至我会;
(二)申请表需为原件(纸质版),其他证明材料可为彩印件或复印件;
(三)本会秘书处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再提交本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聘任;
(四)对聘任的仲裁员,本会将颁发聘书,并列入仲裁员名册;
(五)是否决定聘任为仲裁员,以本会通过官方发布的仲裁员名单为准。如申请人员未被聘任,本会不再专门予以回复,不说明理由,不予退回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长江大厦七楼池州仲裁委员会(注明“仲裁员申请”)
联系人:程漫
联系方式:0566-3386921
电子邮箱:czzc2003@qq.com(注明“仲裁员申请”)